【学界】中国社会创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

 

刘志阳(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创业研究中心主任)

李斌(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社会创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社会创业是指运用商业规则、通过商业方式持续性解决社会问题的创业形式,兼具社会性和商业性,可以有效融合商业创业、公益慈善和政策救济的优势,在维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相应地,承担此类职能的企业即为社会企业。

近年来,社会创业在我国消除贫困、解决就业以及改善社会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望在新时代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贡献更多力量。为深入了解中国社会创业最新动态,促进我国社会创业健康发展,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社会创业研究中心联合相关机构,开展了社会创业专项调查,跟踪中国社会创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中国社会创业发展现状

中国社会企业正在快速成长,超过50%的社会企业是在过去5年内建立。在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趋势下,社会创业已经成为解决社会难题的新兴力量。

特征一:中国社会企业家群体以高学历中青年为主,商业背景者居多。

调查显示,我国92.3%的社会企业家都接受过高等教育,其中75%的社会企业家接受过本科及以上教育,21%的社会企业家接受过硕士及以上教育,和商业企业家群体相比,中国社会企业家总体学历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创业活动极具挑战性,需要社会企业家具备充足的知识和能力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平衡经济和社会目标。

中国社会企业家群体以中青年为主,30岁以下、30~39岁、40~49岁比例分别为25.00%38.71%27.82%50岁及以上的比例为8.47%,这与商业企业家群体年龄分布大致相当。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创业者中女性的比重为38.3%,这一比例显著高于商业创业中的女性比例(据第十次私营企业调查,我国女性商业创业者比例为16.3%),说明女性体现出更强的社会价值取向。

中国社会企业家群体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由社会事业者或公益事业者转型而来,二是由商业企业家转型而来。有17.3%的社会企业家同时具有商业部门和社会部门从业经历。中国社会企业家商业背景者占多数,超过60%的社会企业家曾拥有商业部门的从业经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背景分别占比为36.29%14.11%10.48%)。而拥有非营利性部门从业经历的社会企业家有43.55%(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比分别为16.94%16.53%10.08%)。

由这两个渠道转型来的社会企业家在社会创业过程中也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在注册形式上,由商业企业家转型而来的社会企业家注册为公司的可能性更高。数据显示,单纯具有商业部门经历的社会企业家选择注册公司比例为32.7%,单纯具有社会部门经历的社会企业家选择注册公司的比例仅有24.6%。其次,在合作伙伴选择上,相比具有社会部门经历的社会企业家,具有商业部门经历的社会企业家选择商业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的比例高出了15.9%;但二者在社会部门合作伙伴选择上未见明显差异,二者选择非营利组织或社会企业合作伙伴的比例均为77%左右。

特征二:中国社会企业多数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总体规模偏小。

中国大部分社会企业都是2000年以后成立的,总体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发展历史短暂。调研显示,社会企业成立年限为3年以下的比例高达46.77%21.37%的社会企业成立年限为3~6(含)年,18.15%的社会企业成立年限为7~10(含)年,13.71%的社会企业成立年限为10年以上。

中国社会企业在员工规模、服务范围和收入水平上数值普遍偏低。调研显示,从员工规模来看,10人以下的社会企业有49.19%10~30人的有25.40%31~50人的有6.45%51~100人的有6.85%100人以上的有12.10%。从服务范围来看,22.18%的社会企业服务范围为本省,26.61%的社会企业服务范围为本市,5.65%的社会企业服务范围为本县,只有42.34%的社会企业服务范围超出了本省。从收入水平来看,66.13%的社会企业年收入不到100万元,23.39%的社会企业年收入在100~500万元,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企业占比仅有10.48%

特征三:中国社会企业行业分布较广,社会民生领域比重较高。

调研显示,中国社会企业主要分布于教育培训、助残、环境保护、能源、农业等多个行业。其中教育培训行业占比最高,达19.35%;其次是社会企业服务行业,占比12.50%;助残行业、妇女儿童行业、文化艺术行业、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领域、扶贫开发领域、养老行业、医疗健康行业、就业领域占比分别为10.48%7.66%7.26%5.24%5.24%4.84%4.03%2.42%。这些行业及领域大多属于社会民生领域,也是中国社会问题较为凸显和复杂的领域。

中国社会创业的发展瓶颈

约束一:合法性约束

中国社会企业作为新型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难以被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认同与接纳的合法性障碍,体现在两个方面:

缺乏规制合法性。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社会企业注册形式主要有6类:(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这是我国目前社会企业的主要注册形式,占调研样本数的42.34%;(2)公司法人,这类形式占比达31.05%;(3)社会团体法人,占比为9.27%;(4)公司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两者兼有,占比为6.85%;(5)基金会法人,占比为1.61%;(6)事业单位法人,占比为1.21%。此外,还有7.26%的社会企业尚未注册。我国法律目前对社会企业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尽管个别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但对于社会企业的规制和引导作用仍然欠缺。

缺乏认知合法性。调研显示,仅有62%的社会企业表示非常愿意被称为社会企业,有高达22%的社会企业表示不愿意被称为社会企业或对被称为社会企业存在顾虑。实际上,尽管我国已经存在很多社会企业,但这一特殊组织形式还远未得到社会的认同。认知合法性的缺失也反映在社会企业的招聘上,76.6%的社会企业表示在招人方面存在困难。究其原因,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型事物,被大众认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重要的是,由于社会企业主要以公益组织和商业公司两种身份存在,注册的组织形式无法与社会企业的组织目标完全契合,致使受众在认知上容易形成偏差。

约束二:融资约束

社会企业融资同传统商业创业一样,也会经历种子期、早期、成长期和规模化等阶段的融资。不同的是,社会企业通常会集合公、私各种不同类型的资本,对应商业创业融资不同阶段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目前,我国社会企业融资生态尚未建立。社会企业创建阶段融资约束更为突出,调研数据显示,64.52%社会企业的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自身储蓄,27.42%的社会企业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亲朋好友,仅有14.92%社会企业创业资金来源于外部投资,这说明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急需投资支持。

从社会企业融资的典型形式——捐赠和公益创投来看,面临如下约束:第一,仅有42.3%的社会企业获得过捐赠,超过一半的社会企业无法获得捐赠。在捐赠资金来源方面,29.03%来自非营利组织或基金会,22.58%来自企业,17.34%来自个人,15.73%来自政府。在获得过捐赠的社会企业中,68.6%的社会企业是在2010年之后获得捐赠的。第二,尽管超过80%的社会企业希望引入公益创投,但事实上仅有25.8%的社会企业获得过公益创投资金。之所以缺少公益创投参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益创投数量少、规模偏小,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益创投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创业投资机制,也未能有效地利用自身市场化力量帮助社会企业实现规范和专业发展。仅有37.5%社会企业对公益创投的指导服务表示满意,35.9%明确表示不满意。

约束三:治理约束

调研显示,中国社会企业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仅有26.61%的社会企业建立了股东会,22.98%的社会企业建立了董事会,45.56%的社会企业建立了监事会,而三会都建立的社会企业仅有6.5%三会的不完善直接导致社会企业存在决策方式问题。调研显示,高达45.5%的社会企业无正式决策机构,重要事务的决策或者是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由全体成员协商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早已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但社会企业党建工作还未得到充分开展,仅有28.23%的社会企业建立了党组织。调查数据显示,在建立了党组织的社会企业中,60%获得了外部捐赠或投资,75.71%建立了正式决策机构,51.42%年收入超过了100万元,可持续运营能力更强,充分说明了社会企业建立党组织的重要性。

中国社会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是因为:一是社会企业家对企业治理机构重视度低。调研数据显示,绝大部分社会企业家都认为目前没有必要关注内部治理结构。二是社会企业存在形式不规范。目前我国还缺少对社会企业的统一规范,使得社会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缺少外部动力。三是专业管理人才缺乏。调研数据显示,高达80.7%的社会企业存在专业人才缺乏或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

推动中国社会创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创业生态,构建合法性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领导体制、法律制度、政策规定、市场制度等方面着手,保障社会创业的合法性。在领导体制方面,要坚持党委政府引导,切实改进社会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会企业的领导。在法律制度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企业相关的法律体系,出台专门的社会企业规范条例和相关法律。在政策规定方面,应逐步建立社会企业登记制度,明确将社会企业作为工商和民政注册之外的第三种注册形式,制定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具体措施、办法、社会企业章程示范文本。在当前缺乏社会企业专门注册形式的情况下,工商和民政注册应做好明确区分,不能以纯粹的商业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注册标准来评价社会企业,应降低登记注册门槛,简化相关程序。在市场制度方面,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以鼓励社会创业活动开展。另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企业孵化机制。中国多数社会企业成立时间短,缺乏社会网络支持和专业化运作经验,因而迫切需要给予其全方位帮助,鼓励各类孵化平台、各方社会力量为社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在社会企业成立初期,要帮助其解决注册问题;在社会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帮助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社会企业进入正轨后,要帮助其发展可持续经营和规模化的能力。

构建包容性金融体系,破解融资约束。包容性金融体系涉及社会金融工具、社会金融市场、社会金融中介和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社会金融工具包括早期的社会天使、社会众筹、小额信贷等,成长期的公益创投、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等,后期的影响力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社会企业股票、公益信托等,未来可以探索建立社会创业政府引导基金。当下尤其应推动公益创投成为社会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大力完善公益创投市场化运行机制;社会金融市场方面,迫切需要成立专门的社会企业交易所,为社会创业的资本运作提供新出路;在社会创业金融中介方面,推进社会创业服务的投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综合孵化平台等建设,满足社会企业不同的金融需求;积极建设支撑包容性金融发展的审慎监管制度。

提高参与人员素质,推动规范治理。一方面,社会企业要解决商业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另一方面,要解决公益活动中受益群体的诉求。为此,一是要加强社会企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企业党建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企业治理中的政治引领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要建立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标准,将治理结构规范性纳入其中,作为通过认定和享受政策支持的必要条件,并通过建立社会企业 披露制度加强对社会企业治理规范性的监管;三是要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作用,推动第三方社会企业联盟、社会企业服务平台和社会企业评选机构等将社会企业的治理规范性提升到重要地位,促进社会企业自觉规范自身治理结构;四是提高社会企业人员素质,可借鉴欧洲社会企业的发展经验,通过期权、股份等方式吸引公益创投者等更高素质人员加入,形成专业化管理团队,为规范治理结构提供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益创投的契约机制及生态构建研究15BGL66]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光明日报》( 20180924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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