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工作要求、职责和制度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主题班会(团日)制度。发挥主题班会在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每学期每个班级召开主题班会不少于4次,每次班会不少于1节课,探索主题班会系列化课程化。指导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二)谈心谈话制度。有计划地与学生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原则上每学年所负责学生谈心谈话应全覆盖。

(三)进课堂制度。每个月至少4次深入课堂看课听课,及时掌握班级状况、班级学风和学生学习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进宿舍制度。每个月至少走访学生宿舍4次,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寝室文化,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活动指导制度。积极谋划指导并参加所带班级集体活动。

(六)工作日志制度。按学期撰写工作日志,梳理分析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总结日常工作,提升育人成效。

(七)工作报告制度。每月至少1次向学院党组织报告学生思想状况和班风学风等情况。重要工作、活动、事件问题应及时报告。

(八)团队发展制度。每位辅导员均须加入一个辅导员工作室,参与辅导员学习培训、实践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一组织,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可从思政课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不高于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1/3核定。教师兼职辅导员原则上须任满一届(4年);可以从在校研究生中选聘辅导员助理,在校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一般应有一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或有指导本科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相关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晋升制度,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职级的管理岗位级别。

第十五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全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系统培训。学校按生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年度建设专项经费,对辅导员培训做出经费安排。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工作培训、职业能力培训、高级研修和海外研修等培训体系,选派辅导员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三级培训项目,坚持岗前培训、骨干培训、专题培训等业务培训,坚持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等职业资质培训,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鼓励兼职辅导员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在辅导员工作岗位满四年、业绩突出的专职辅导员可攻读专业学位,所涉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与专业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鼓励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一)建设辅导员工作室。为辅导员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平台,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增强辅导员队伍认同感和凝聚力,提高队伍科学化水平。

(二)发放通讯补贴。辅导员通讯补贴按每月每个班级10元的标准,纳入学校通讯补贴一并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确保专职专岗。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在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后,经审核批准可以转岗到其他岗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党政管理干部、教学科研人员转岗到辅导员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相关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比,评选“标兵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组织处理、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辞退: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缺乏责任心,履职不力,学生评价差,工作考核不合格;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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