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不断提升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考核对象为全校专职辅导员(不包含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团委书记、副书记)。
二、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考核包含以思想政治素质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素质和以学生思想教育、学生党建、班团建设、心理育人、网络思政、学风建设、事务管理、资助育人、就业创业、科研与获奖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业绩两个部分。
第五条考核采用学生评价、学院考核、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占比为20%、60%和20%。
三、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工作组全面负责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审定和考核争议处理等。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组长为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生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按照《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学生评分表》(附件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学院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学院评分表》(附件2)中的要求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职能部门考核由两部分组成:辅导员日常工作表现和参与工作室工作情况。职能部门依据《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职能部门评分表》(附件3)中的要求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参与工作室工作情况依据工作室考核结果和个人在工作室内部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评分。
第八条学生评分和职能部门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反馈至学院,学院汇总辅导员考核最终得分。学院对辅导员考核等级指标按人事处核定标准单列。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结果作为推荐辅导员职务职称晋升、评优、参加培训交流等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有以下情况者为不合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师德师风和辅导员职业规范的;在辅导员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按40%比例推荐评选为学校“标兵辅导员”。
五、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学生评分表.doc
附件2: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学院评分表.doc
附件3:
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职能部门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