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三全六专”工作实施方案》(党字〔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薪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以爱劳动、勤实践为培育重点,让学生“勤”起来为目标,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调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科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单位用工申请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做好薪酬的发放;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指导、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二)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科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岗位安排等工作;
(三)定期通过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提高学生安全识别、防范能力,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和劳动意识,引导学生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配合学生处全面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二)制定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培养、考勤和考核;
(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勤工助学经费,由财务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专门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薪酬。
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招聘流程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原则及要求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各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结合实际,把“一人多岗”与“一岗多人”结合起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设岗,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处根据学校经费统筹安排,结合设岗单位和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按需设岗。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四)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学期申报制,岗位核定后,所在学期内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允许突破规定的岗位人数。未经申报或审批未通过的岗位学校不予承认,不发薪酬。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审批
(一)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由申请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学生资助管理科发起岗位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确定岗位。未经申报或审批未通过的岗位学校不予承认,不发薪酬。
(二)临时岗位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设置申请,申请单位于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学生资助管理科发起岗位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确定岗位。
(三)用工单位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填写《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增设申请表》(附件1),并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四条 岗位招聘
(一)应聘条件
应聘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行为;
3.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
6.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7.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二)招聘程序
1.提出需求。凡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学生处提交岗位申请。
2.发布信息。学生处核定岗位信息,确认无误后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向全校学生发布招聘信息。
3.学生申请。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学生,登陆智慧资助系统向用工单位提出应聘申请,等待审核。
4.双向选择。岗位采取用工单位和应聘学生双向选择的方式,公开确定相应岗位和学生。
5.签订协议。用工单位与聘用学生签订《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附件2),聘期在协议中约定。
6.备案登记。用工单位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对聘用学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导出《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录用人员汇总表》,纸质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
7.培训上岗。学生正式上岗前,用工单位要组织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有组织地开展。各单位申请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有岗位负责人进行指导并预先报学生处批准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用工单位设置的岗位职责;
(三)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不得影响学校规定的学业任务的完成;
(五)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原则上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用工单位请假。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终止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一)用工单位提出学生责任心不强、不符合岗位要求、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学生个人提出终止申请的。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 岗位考核
(一)用工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好在岗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用工单位结合学生的工作表现,每月对在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导出《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纸质版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薪酬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根据学生工作情况每小时薪酬12-14元。每月薪酬最高不超过48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薪酬12-14元。临时岗位每月薪酬最高不超过480元。
第二十条 薪酬发放
(一)固定岗位薪酬按月发放,于每月中旬发放上月的薪酬;
(二)临时岗位薪酬在用工结束后和本月固定岗位薪酬一起发放。
(三)薪酬与每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为优秀的,按每月薪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为合格的,按每月薪酬标准的8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每月薪酬标准的60%发放。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停发薪酬,由用工单位报学生处备案,予以辞退。
(四)用工单位应于每月1-5日在智慧资助系统中将上月的《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学生薪酬发放表》导出,纸质版报至学生资助管理科。逾期未报的,视上月无用工学生,不发放勤工助学薪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增设申请表.doc
附件2:
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