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266

 

附件1

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皖教高[2012]7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14]1)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及创新创业训练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的管理,使我校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我省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围绕我校办学目标,结合人才培养特色,以相关学科为依托,针对不同项目级别,积极探索构建科学的创新创业训练及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实施体系。积极完善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开展模式,建立教研结合、项目驱动、多部门协同的学科和技能竞赛实施格局。分类分层组织引导大学生开展竞赛工作,切实提高学科和技能竞赛效果,充分发挥竞赛育人作用,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竞赛范围与类别

第二条 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或协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不包括职业技能考级。

第三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分为以下几类:

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支持)、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它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

  C类赛事:AB类竞赛以外的其他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第三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由组委会组织领导,办公室协调,有关学院(部门)承办,有关学院(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学科(专业)创新实验室。

第六条 组委会职责

1.指导各类竞赛的组织、命题、评审、奖励等工作。

2.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与技能竞赛经费的预算。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科竞赛。

2.负责审核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

3.负责学科与技能竞赛日常管理,审核竞赛经费的使用。

4.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量补助及奖励工作。

5.负责各竞赛结果的公布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职责

1.负责竞赛培训方案的制订,竞赛内容的宣传发动和组织报名。

2.落实指导教师、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或选修课。

3.根据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参赛选手的赛前培训,负责队员来往比赛地点和学校之间食、宿、行的组织工作。

4.在竞赛辅导及竞赛期间,协调竞赛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

5.负责本部门相关竞赛经费预算及日常开支的审核。

第四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经费使用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并对AB类竞赛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竞赛经费采用项目制形式单独下拨,但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提出预算。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参赛报名费。

2.元器件、耗材费。

3.差旅费。

第五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对在AB类竞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团队相应奖励及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组织文件(启动工作文件)发布单位或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为依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根据竞赛类型、组队形式等情况确定。指导教师每次指导活动均应填写《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情况记录表》,竞赛结束后由各学院(部门)统一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补助的工作量根据相应级别按超课时计算课时酬金(不计入总课时)。

1.对由3名以上(包括3名)学生组队直接参加的AB类竞赛,按6标准课时/每队补助。

2.对由3名以下学生组队直接参加的AB类竞赛,按4标准课时/每队补助。

3.经B类竞赛选拔参加A类竞赛的在原来基础上增加补助50%

第十二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

1.奖励对象:项目团队(指导教师和学生)

2.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的级别和等次,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标准如下:

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等级

A

B

特等奖

10000

3000

一等奖

6000

2000

二等奖

4000

1500

三等奖

2000

1000

 

第十三条  凡是没有进入决赛,而是根据学校参赛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推荐的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均不发给奖金。

第十四条 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可参照《 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实施细则》申请认定综合素质学分。

第十五条 同一团队获不同级别奖项,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奖励;团体所获奖项,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根据个人贡献进行分配。以科研成果形式在科技处获得奖励的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组织和参加A类竞赛项目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振兴计划和质量工程相关项目申报指标和立项上予以适度倾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AB竞赛项目列表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八条 每年3月份,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接受各学院(部门)本年度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信息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的获奖信息统计一览表、竞赛组织文件(或启动工作文件)、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证书电子扫描照片等。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审核认定奖励级别并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以学生个人报名参加的大学英语竞赛、大学生数学竞赛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获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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