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409

   

第一章 总 则

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培养计划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培养计划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培养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应征得分管教学系部主任同意,由该专业所在系填报《 修改培养(执行)计划申报书》,报送教务处审定,重大变动应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 修改培养计划的申请被批准后,由教学科备案,并将批件转给有关系部,由学院通知有关系部教研室、教师和学生。

第四条 必须保证培养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培养计划者,应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执行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选用、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应有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 对于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有关系部应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出有科学、实用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大纲内容,若需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系主任审查,由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执行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教学执行计划是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现实体现,它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由教务处编制而成。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本学院各专业年级的教学执行计划进度表,并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本学年度的教学执行计划向各教学单位下达教学任务,并汇总审核各教学单位的具体安排,然后按专业年级编制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教学执行计划表的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条件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教务处可提出修改方案并与有关学院协商调整,如无大的分歧,由教务处确定,必要时可由主管校长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教学执行计划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并将批件转给有关教学单位,教务科根据批准变更的情况确定修改课表并通知有关教学单位。

第十四条 教学执行计划表是安排课程表和结算该学期的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五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特别重视主讲教师的配备。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一般应是合格的主讲教师。

第十七条 新任课教师,在担任主讲任务以前,应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备课和试讲,在确认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主讲任务(或部分主讲)。

第十八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过去讲授效果不好的教师拟安排主讲任务时,教研室应向本教学单位呈报该教师担任主讲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提高该门课的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切实措施。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主讲教师,本教学单位安排不了的,可提出聘任对象,报教务处审批。对批准担任主讲任务的教师,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他人代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应经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教师在担任主讲任务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其到外地出差。

 

第六章 教师授课计划的编写

第二十一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教学大纲、执行计划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对于教学执行计划中的实验课或课程实验必须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授课计划表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送交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科各一份,另一份本人留存。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教学进度者,在不降低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由教学单位负责人解决,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系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月至少二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本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行实验教学进程登记表制度,对于开设的实验必须提前一周填写周工作计划,其计划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于实验前一周送交实验与设备管理科,一份留实验中心(室)。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也应有计划。其中实习计划需按实习内容、实习安排、时间、地点认真填写,于实习开始前一周报系部、学院、教务处各一份;毕业设计(论文)计划应按课题进度,任务分解的实施时间,阶段完成的成果及检查方式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计划进程表,并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第二周交学院、教学科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理论课教学必须按所授课程按次填写授课计划,实践教学环节和艺术类集中授课的课程按半天为一个教学单元填写。

 

第七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表是学校组织、实施和检查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课程表的编排应符合教育学规律,应以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排课时应尽量考虑在有限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第三十条 课程表的课程名称及学时数应与教学执行计划表相符合。注意均衡学生每天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应两节连排,即注意教师与学生的课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开。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前段将下学期各专业年级学生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在网上公布,任课教师应及时上网查询,若有冲突等不合理安排,应及时反馈到教务科,以便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排课时既要考虑其规范化、科学化,也要考虑到教师的合理性要求。如果在编制课程表过程中碰到一些矛盾,应按照以下七条原则执行:

1.必修课与选修课在排课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必修课;

2.兼课教师即课头多的教师与不兼课教师在排课上发生矛盾时,可以优先考虑兼课教师;

3.兼外系课的教师与兼本系课的教师在排课时产生冲突,应优先考虑兼外系课的教师;

4.老年教师与青年教师在排课时发生矛盾,应优先考虑老年教师;

5.住在校外的教师与住在校内的教师在排课时发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住在校外的教师;

6.教学大班与教学小班在排课上产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教学大班;

7.授课时数较多的课程与授课时数较少的课程,在排课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授课时数较多的课程。

第三十三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应当按照课表上课。任何凡是私下更动、调整、无故停课、旷课等,一律按《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根据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表及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教师的要求,进行合理编排。

第三十五条 课程表由教务科结合本院教室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并于本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的课程总表下达到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下达到各系部和学生班级。

第三十六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应按我校有关调课停课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 开展教学研究,不断地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教学单位都应有计划地认真组织。

第三十八条 教研室应按《 教研室工作规范(试行)》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 ,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第三十九条 鼓励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并公开发表。

第四十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认真向教研室和本教学单位汇报。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进,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学校、学院、系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经常的和定期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各级领导要遵守《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状态,不断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十三条 系主任、分管教学的院长和学院有关业务部门的干部,应定期对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四十四条 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考试检查和成绩评定都应严格要求,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应对试卷质量、评分标准和成绩评定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后两周时间为期中教学检查时间,主要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进行,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院的部署和本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教学情况,决定本教学单位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教务处有重点地抽查。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都应将检查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进措施书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主管院长。同时每学期在开学初应进行期初教学检查,主要检查教师开课前的准备工作,如备课笔记、教材、实验指导书、授课计划和实验计划的编写,并对教师上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期末考试的出、阅卷及评分进行分析等。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应不定期地抽查教学各方面情况。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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