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我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到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自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早操(早锻炼)、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4.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其不参加听课时间不作旷课论。
第二条 考勤办法
1.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情况每月至少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通报一次。对旷课连续或累计超过6学时的学生,应当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无缺课情况,可不予通报。
2.自习考勤由班级学习委员负责。
3.其它各种活动由班委会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4.各班级由班干负责的每周考勤情况,由班长汇总,交辅导员审核签名后,报给所在学院教务员。
5.每月十日前,学院教务员应统计好本学院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学院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两份,报学院分管教学主任审定、签名,一份由本学院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6.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应组织教务员及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作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由教务员填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和学院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学院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请假办法
1.学生因故确需请假者,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先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送学院办公室登记:
(1)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院院长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
(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
3.因公事请假者,需持有关部门证明,再办理请假手续。
4.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学院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条 学时计算
1.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2.集中活动(指实习、自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活动)每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每旷课一次,按1学时计算。
3.早操(早锻炼)每无故缺勤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4.晚自习每天按2学时计算。
5.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是指10分钟以内,否则按1学时计算。
第五条 旷课的处理
1.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2.对旷课的学生,各学院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根据《
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3.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5.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可视为不及格;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及格。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原《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