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课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458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课堂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调课是指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的变更及任课教师的临时性变动;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二、教务处应尽量科学、合理地安排课表。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调停课。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课表上课,不得调停课。

三、任课教师应尽量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系部均不得随意调停课。

四、由于节假日或学校组织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的,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下发调停课通知;由于全国性统考需要停课的,由统考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

五、调停课办理程序

1、任课教师填写《 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授课班级、上课地点等,同时提出科学、合理的调课方案或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办理。

2、任课教师出具调停课的原因证明。因病出具校医院证明,因事出具会议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任课教师调停课三学时以下(含三学时),在不涉及其它系学生、教师的前提下,由各系部同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三学时以上,由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4.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授课班级学生,如因突发事故来不及办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托人等方式向系部请假,并由教师所属系部负责提前通知到授课班级。该教师或所属系部教务员应于当天到教务处教务科补办手续,否则该请假无效,按旷课论处。

5、申请调停课批准后,各系部教务员应及时做好记录。申请临时停课者,应说明补课时间,并由所在系部负责督促落实,补课回执应及时交回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质量评估科抽查,未按规定时间补课者,按擅自调课论处。调停课手续至少应提前一天办理。

六、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6学时。

七、不遵守本规定,违反教学纪律,根据《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作相应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教师调课停课审批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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