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专业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325

 

为了加强课程教学组织建设,完善我院教学管理组织体系,推进专业课程建设有序进行,促进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更好地进行课程建设,加强课程管理,积极组织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交流课程教学经验,统一规划专业课程教学,特制定艺术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要求

本办法所规定的专业课程指除学校公共基础课程以及学院基础课程(造型基础类和设计基础类课程)之外的所有课程,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实施。

各专业课程体系、专业课程群由专业负责人进行规划与布置,并将规划思路与要求传达给各课程负责人,各专业可以建立课程群负责人制度。

每门课程均应确定课程负责人。

二、课程负责人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较好的合作精神,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声望。

2、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课程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

3、具有讲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多年担任本科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多年(五年以上)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4、具有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能结合实际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在系及教研室的领导下,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订课程的建设规划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

2、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计划等教学文件,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负责本课程的教材选用。

3组织做好期中、期末考试和监考、成绩评定及教学质量分析等工作。

4、负责对本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其他任课教师反馈,确保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5、安排课程教师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等有关工作。

6、组织课程组的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研究工作,推动本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7、组织教师开展听课活动,掌握教师的授课情况,对各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认真的监督和检查。

8、负责本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组织课程优秀作品的遴选、整理与上报工作

9、负责组织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等多项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四、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学院和课程归属教研室共同负责检查和考核。

2、课程负责人因进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提出更换负责人的申请。

3、若课程负责人无法胜任此项工作,由学院和课程归属教研室提出课程负责人变更申请;通过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组检查、学生反馈信息等),发现课程负责人有较大工作失误,可提出换人意见,重新聘任课程负责人。

 

 

 

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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