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落实以生为本的理念,增强学籍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的功能,根据《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预警制度是学校针对少数学生出现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及时提醒学生本人和告知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学校、家庭和学生本人三方共同采取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
第四条实施学籍预警的目的
加强校、院两级教务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任课教师、辅导员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多方协作,适时引导,及时干预,督促在校学生能按照学校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努力学习,加强素质修养,避免和减少学生在学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学籍预警的对象是指学习成绩突然下滑,或因学习成绩、听课考勤等原因接近成绩警告、退学警告或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六条学生学籍预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七条学籍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
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降)级预警、退学预警三个等级。
各等级学籍预警的对应条件:
(一)一般预警
1.已受到成绩警告者。
2.学习成绩比前一学期严重下滑者。
3.未请假离校一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因旷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6.其他需要采取一般预警的事项。
(二)留(降)级预警
1.一学期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学分)少于10学分。
2.已连续两学期受到成绩警告者。
(三)退学预警
1.受到一次退学警告处理者。
2.因旷课或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1年,未完成学业的。
4.其他需要采取退学预警的事项。
第八条学籍预警每学期三次:学期初预警、期中预警和期末预警
1.学期初预警
每学期开学2周内,对因成绩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预警。
2.期中预警
对上半学期因考勤等纪律原因发现问题或有问题倾向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预警。
3.期末预警
对于下半学期出现问题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预警。
第九条对于因为突发性情绪波动、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学院随时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第十条对于因成绩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教务处将于相应学期在“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个人界面显示其个人预警信息。学生只要进入个人查询界面即能随时得到本学期的预警提示。
第十一条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由学院指定的辅导员与预警对象进行首次预警告知谈话,填写《学籍预警谈话记录》,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籍预警通知书》一式四联,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第一联学院留存、第二联送达学生本人、第三联寄达学生家长、第四联为家长反馈联,反馈回来后连同第一联由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各学院完成与预警对象的首次谈话和预警告知工作后,按照“ 学习困难生帮扶工程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启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工程系统,实施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各授课教师要与学生班级辅导员及时沟通,提供信息,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学籍预警学生的学业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要对各学院的学籍预警落实情况和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工作进行及时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5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