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2   浏览次数:16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及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动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班级。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每部分按百分制计分,上限分值100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完成对上一学年的素质综合测评,毕业班在当学年第二学期第一个月内完成对上一学期的素质综合测评。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学工秘书、辅导员组成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不少于3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第七条测评程序为: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测评公示初步结果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讨论修改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基本素质

第八条基本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考核分五个二级指标:政治态度、组织纪律、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身心素质。

第九条每个二级指标上限分20分,包括评议分和量化分。评议分和量化分所占比例、量化加减分的项目及计分标准由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评议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按照五个二级指标充分评议后评分。

第五章学业成绩

第十条学业成绩是指学生所修各门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学业成绩以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

第十一条学年平均学分绩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为计算对象,包括公共选修课,不含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计入。

五级计分课程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

——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第六章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

第十二条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是指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活动和自主创业中所表现出的解决实际问题、创新创造和创业素质。

第十三条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测评,加分项有:

1.当学年社会责任学分认定成绩合格者,+40分。

2.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作品,按照期刊级别进行加分。上限分10分。

SCISSCIEIISTP收录

一类

期刊

二类

期刊

三类

期刊

四类

期刊

10

9

8

6

3

3.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1055分。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立项的,分别+753分。上限分10分。

4.参加学科竞赛按照竞赛种类和获奖级别进行加分。上限分15分。

比赛

等级

名次

获奖

等级

国际级

A类赛

(或国家级)

B类赛事(或省级)

校(市)级)

院级

1

1  0

9

7

5

3

2—4

8

7

5

3

2

5—8

6

5

3

2

1

 

优秀奖

4

3

2

1

0.5


参加

比赛

3

2

1

0.5

0.2

5.参加文体竞赛按照竞赛种类和获奖级别进行加分。上限分15分。

比赛

等级

名次

获奖

等级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校(市)级

院级

1

8

7

6

5

3

2—4

7

6

5

4

2

5—8

6

5

4

3

1

 

优秀奖

3

3

2

1

0.5

 

参加

比赛

2

2

1

0.5

0.2

6.正式注册公司并且正常运营+5分。上限分5分。

7.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自立自强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受到通报表扬等表彰或媒体报道者,按照国家级、省级、校(市)级、院级分别+8532分。上限分10分。

8.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和各级官方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国家级、省级、校(市级)、院级分别+5432分。学生干部在校内媒体发表与工作相关的新闻作品不予加分。上限分10分。

9.担任学生干部者,按照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分别+543分。兼任多项职务的,按考核最高等级加分,不累计加分。

10.以正式书号著书出版按每部书+5分,上限分10分。

11.其它。学院根据实际,参照以上评分标准设定。上限分10分。

12.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团队项目的参与者依贡献程度加分。

第七章测评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基本素质*20%+学业成绩*55%+实践与创新素质*25%

第十五条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学生干部和发展党员的考察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途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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