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推荐条件:
1.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各学院可根据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分成每人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三个资助等级,但总金额不超学校核定指标。
各学院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第五条推荐程序和发放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2.各学院按照推荐条件,学院领导集体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报送《××学院关于××学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审批情况备案表》等材料。
3.学生处汇总审核国家助学金材料,报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情况备案材料。
5.在资金到位后由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评选推荐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