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合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学校——学生家长(监护人)(以下简称学生家长)联系渠道。建立学生家长信息档案。学生向学院提供家长真实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家庭地址、通讯地址、电话等,如有信息变更,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
第三条 联系学生家长的事项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奖惩和其他表现,同时通报学校发展最新情况,并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
1.受到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者;
2.无心学习,经常旷课或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3.擅自离校不归或不知去向者;
4.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者;
5.情绪波动较大、有心理疾患或精神障碍者;
6.经常夜不归宿或迷恋网络游戏者;
7.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者;
8.需要告知学生家长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单亲(孤儿)、身体有残疾、存在心理问题和学习困难等情况的学生,应经常与其家长保持联系。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家访。
第六条 联系学生家长具体由辅导员落实,必要时由学院领导直接与学生家长联系。
第七条 联系学生家长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家访、请家长来校面谈等有效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学生家长会、设立学院信箱等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
第八条 辅导员每学年至少与每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对来访的学生家长要热情接待,对学生家长的来信来电应及时回复。
第九条 联系学生家长时要认真记录所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时间、方式、内容以及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艺术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