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根据《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校研字〔2017〕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所学知识,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二、考核方法
研究生必须参加其培养计划表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必修课程(公共课、专业学位课)必须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或考查。各类实践、 、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等必修环节按其考核规定进行。
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部署,考试时间每科不少于2小时,满分为100分。
专业课考试由开课学院统一部署。专业学位课的考试可以采用闭卷考试、闭卷考试与课程作业(如专题文献综述、专题报告、调查研究报告或课程论文等)相结合、开卷考试等方式。任课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布置研究生撰写课程作业,并在考试前上交,未能按期上交者不得参加考试。课程作业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选修和补修课程的考核,可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三、命题要求
考核的内容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考核一周前拟出A、B两份试卷。试题内容要准确,难度要适宜,覆盖面要广,以利于鉴别研究生的实际水平。任课教师考前不得指定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四、考核时间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最后两周,各科考试的具体日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由研究生部和有关教学单位商定后,通知到各学院,其他课程的考试日期由各学院自行确定。考试时间表应于考试前二周公布。考查课程一般也应安排在期末进行。
五、免修、补考与重修
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其培养计划表规定的某些课程,但必须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部批准。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应随本年级同堂同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按正常成绩考核处理。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一般不予正常补考,办理相关手续后重修。
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公共课补考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专业课由开课学院自行组织,补考通过,取得相应学分。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不通过者,一律重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六、成绩评定与登记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或以百分制计分。学位课程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或及格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并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将考卷、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公共课考试材料送交研究生部留存,专业课送开课学院留存。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确需到外校选修有关课程,应事先列入个人培养计划表。学习结束后,凭该校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单,按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考试成绩和学分登记。
七、考试纪律
(一)考场规则
1. 考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开考后,迟到者应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2. 闭卷考试时,考生除自带考试用具外,其余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3. 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隔位就座。
4.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5.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教师收卷。
6.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违纪舞弊行为。违者视其性质、情节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1)开考后桌洞内或试卷下有任何考试规定以外的书籍、作业本、笔记本或其他带字的纸张;
(2)不专心思考做题,左顾右盼,经监考教师批评仍不改正;
(3)将答题暴露给相邻同学,经监考教师指出后仍不改正。
对违纪的学生,试卷成绩按零分记,给予警告处分。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纪处理:
(1)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
(2)私自变换座位;
(3)被别人拿走试卷或草稿,而本人不报告监考教师;
(4)大声喧哗或不按时交卷。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试卷按零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1)在闭卷考试中夹带小抄或偷看、抄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书籍、笔记、作业等);
(2)偷看抄袭他人试卷;
(3)相互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张、纸条;
(4)在考场中相互报对答案。
对作弊的学生,试卷按零分记,给予记过处分。
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作弊情节严重处理:
(1)偷窃试题;
(2)强行拿走别人试卷或草稿;
(3)交换试卷或代答试卷;
(4)找人代考或替人考核;
(5)藏匿本人或他人答卷制造事端。
对作弊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对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
6. 教师阅卷时确认属于雷同卷或考试后经人检举有作弊行为并查证属实者,视情节轻重按作弊或作弊情节严重处理。
7. 以其他各种方式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作弊或作弊情节严重处理。
8. 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后又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给予退学处分。
9. 对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又不接受教育、不思悔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者加重处分。
(三)监考教师的职责
1. 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考生证件,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2. 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随意离开考场。
3. 维持好考场秩序,做好考场记录。
4. 考试结束时,要当场清点考卷,填写考试记录单,立即将考卷和记录单交任课教师或研究生部。
八、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校研字〔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