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2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和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强化以科研为主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坚持奖优、助困、酬勤的原则。
二、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入住学校公寓的硕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学年•人。
三、奖学金、助学金的设置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除外)。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表1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等级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一等 | 12000 | 10000 | 10000 |
二等 | 10000 | 8000 | 8000 |
三等 | 8000 | 6000 | 6000 |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比例
表2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比例为
第一学年 | 第二、三学年 | ||
等级 | 条件 | 等级 | 比例 |
一等 | 985、211学校或获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一志愿录取考生 | 一等 | ≤20% |
二等 | 一志愿录取考生 | 二等 | ≤50% |
三等 | 其他录取考生 | 三等 | ≤30% |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①所修课程不合格者;
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者;
③学术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其指标和奖励额度由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定。学校根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评选。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我校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正常学制内均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以物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为准)。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一志愿录取、毕业学校、本科阶段学习成绩,按照相关原则在招生录取时确定初步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自第二学年起,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考核情况(具体考核办法按《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选办法》的要求进行)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五、助管、助教和助研三助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学校将设立一定的助管、助教和助研岗位,按《 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统一进行管理。
建立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提倡导师为每位硕士生提供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确定后报学校研究生部备案并执行。
六、附则
1.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
2.本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