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皖教助〔20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质量、学位授权点、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到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课程学习阶段(第一学年)参评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三分之一;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第二学年)参评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二分之一,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三类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正式录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要求第一作者,二类及以上可以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
(2)在学科与技能竞赛中获得A类项目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获发明专利授权,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
(4)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
上述成果均须以 为第一署名单位,排名以学术专著作者署名位次、获奖证书、验收证书的人员位次、专利证书的发明人位次为准;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以检索证明为准。
5.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本科阶段取得优异成绩,公开在二类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以第一参赛者获A类竞赛三等以上,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含推免生),研究生招生考试综合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3,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符合获得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在入学后可申请参与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5.未能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者;
6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疾病、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所获学术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部、科技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学院初步评审工作、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和评定,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名单公示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学院评审办法和评审细则应于学院评审前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交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学生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充分讨论、认真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及推荐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办法,对各学院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投票同意,方为有效,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审定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校、院两级评审模式进行,在学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学院评审推荐、学校审定,并遵从“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学校公示阶段,提出的申诉和复议,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两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并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校研字〔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