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艺术研究中心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一、聘用条件

1)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吃苦耐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 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3) 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多次担任艺术设计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讲授本学科核心专业课程。、

4) 学术造诣较深,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主持国家省级或其它科研项目。

5) 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的研究水平的能力。

6)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聘期

1)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五年,采用分段聘任方法。

2) 首次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考核合格,可续聘两年,聘任期满,聘约自动解除。

三、权力和义务

四、奖励

1) 为充分调动我院艺术设计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多出人才,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精品,进一步提高我院设计艺术科研整体水平,在省内外争创我院品牌,更好地为安徽经济建设服务,提高我院在学术界的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2) 科研奖励种类为:配套奖、重要刊物论文奖、学术专著出版资助、院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3) 配套奖:凡“设计艺术研究中心”聘用人员获国家级以及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给予其成果 奖金两倍的配套奖金;获省科技进步奖、省哲社奖、省教委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给予其成果 奖金等额的配套奖金。聘用人员与外单位合作项目获得上述两个级别的科研成果奖,按聘用人员参加此项获奖项目排列最前的名次计奖:获得国家级以及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排名第二、三、四、五者,分别给予成果奖金总额的40%、30%、20%、10%配套奖金;获省科技进步奖、省哲社奖、省教委优秀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二、三者,分别给予其成果奖金总额的40%、30%学校奖金。配套奖金中直接用于个人分配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为配套专项科研经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4) 重要刊物论文奖:凡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发表(字数在3000字以上),给予相应的奖励。

5) “研究中心”聘用的教学科研人员撰写学术专著,可以于每年3月和9月由第一作者凭书稿和申请表向“研究中心”申请出版资助。经学院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后,视著作的学术价值和出版需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经费中给予0.5—1.5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专著扉页必须注明“由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提供出版资助”字样。

五、处罚

1)  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开,两年累计未完成最低标准科研工作量者为不合格。

2) 科研考核不合格,不能申报下一年纵向科研课题;并取消下一年度省部级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资格。

3) 科研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凡有教学事故的教师不作为“研究中心”聘用的人员。

4)  经考核及学生和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者,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进或改进不大者将不作为 “研究中心”聘用的人员,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5)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设计艺术研究中心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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