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依据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设计类专业教学特点,现就教学过程中对教学地点变更情况规定以下:
1、教学地点的变更需符合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所制定的教学进程计划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教师应在变更后的教学地点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该课程的教学指导工作。
3、变更教学地点的学时数严控在该课程总学时的20%以内。
4、变更后的教学地点应该具体详细,不得出现“室外”、“教研室”等模糊地点。
5、教学地点的变更需提前通知学生,并在教务员处进行登记。
6、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教学地点,应向教学院长致电说明情况,在教务员处进行电话登记,并于两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7、每学期第一周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教学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学院统一安排。
8、对教学过程中变更了教学地点未进行登记,或随意变更教学地点,或变更教学地点后没有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经查实后将对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上报学校管理部门。
9、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从2013年2月23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