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7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乃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教学秩序乃至教学质量,或违反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危及人身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即教学类(A类)、教学管理类(B类)和教学保障类(C类)。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四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责任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各系部和服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院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随意更换上课地点;

2、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由他人代课;

3、授课过程中有明显备课不认真现象,学生反映强烈;

4、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一年内迟到5分钟以下达两次;

5、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或5分钟以下一年内达两次;

6、教师在教学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造成不良影响;

7、上课时语言不文明,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8、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

9、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师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

10、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作业量少于计划的2/3或未按规定批改作业;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12、实验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实验过程混乱或未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教师已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而受理者未及时转告,导致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3、教师错报或漏报学生考核成绩;

4、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学生实习空等半小时以上;

5、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安排严重不足,影响教学质量;

6、实验设备维护不善致使实验延误,造成不良后果;

7、因教学执行计划安排有误,导致课程安排出现重排或漏排,未及时更正,影响教学秩序;

8、因课表安排原因,造成无教师上课或教室使用冲突,未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秩序;

9、由于调课或更换教室,有关人员未能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0、试卷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不到规定的1/3考试时间,就有1/2以上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11、试卷印制粗糙、卷面字迹不清或漏印部分内容,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2、监考教师责任心不强,错发学生考试(含补考、重考)试卷,影响学生考试成绩;

13、考试完毕,监考教师收回试卷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4、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出现雷同试卷或被巡考人员发现考场内2起(含2起)以上作弊;

15、谎报或多报教学工作量,与实际教学工作严重不符。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C)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非客观原因,开课一周后,仍有5%以上教材种类缺供;

2、教师或管理人员漏订教材,使学生开课两周后仍未拿到教材;

3、未经请示擅自变更已订教材;

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错订价值1000元以下教材;

5、在上课时间内,非设备突发故障铃声或广播乱响;

6、已到上课时间,上课、实验场所的门仍未打开,使学生等候5分钟以上;

7、教室内灯管、讲台、黑板等损坏严重,报修后2个工作日无答复或不修复,影响教学效果;

8、事先未通知,擅自切断教学区域的用电,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

2、教师酒后上课;

3、舍弃(或拉下)本学期课程进度1/4以上内容,或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5003000元的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

5、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6、拒绝接受组织合理安排分配的教学任务;

7、非不可抗拒原因,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

8、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管理与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有明显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遭到对方质疑;

9、无故删减实验内容。

第十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试卷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考核成绩评定以后,无法提供成绩评定依据;

3、关于放假或全院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混乱。

第十一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C)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错订价值1000元以上教材;

2、非客观原因,教具或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失误,影响教学效果;

3、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在上课时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淫秽内容;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

3、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擅自停课。

第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导致必须重考;

2、考试结束后,拒交学生成绩和评分依据;

3、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学生成绩;

4、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籍档案,无法弥补。

第十四条 除上述教学事故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事件也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一般影响教学的事件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件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教学的事件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申诉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次一表(《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的方式做好记录,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认定。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所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若经查出是Ⅰ级教学事故,将对隐瞒或拖延不报责任人作Ⅱ级教学事故处理;若经查出是Ⅱ级教学事故,将对责任人作Ⅲ级教学事故处理。对Ⅲ级教学事故本部门故意不处理,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报教务处备案,Ⅱ级、Ⅰ级事故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报主管教学院长审定。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Ⅲ级事故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三次者,作为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Ⅱ级事故一次者,扣发总数为200元的基础津贴,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两次者,作为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Ⅰ级事故一次者,扣发1-3个月的基础津贴,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扣发8-12个月的基础津贴,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全院通报,直至降职降薪使用或待岗。

4、Ⅲ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5、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各种荣誉称号及职称职务晋升资格。

6、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向院教学委员会申诉,重大教学事故向院长办公会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院教学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院教学委员会复议,上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学院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教学事故认定表


 

教学事故认定表

事 项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责任人

 

发现人

 

教学事故情节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

认定处理意见

等级及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条款,事故等级确认):

                    

 

系、部、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教务处盖章

      

主管教学院长

意见

 

 

 签名(盖章):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人事处存档,一份责任人所在部门存档;

2、“教学事故情节”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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