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密切各级领导与教师、学生的联系,便于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继续坚持和完善学院各级领导听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听课人员范围
学校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学院部党政领导。
二、听课时间要求
1.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2.各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3.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它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次。
三、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听课时不得迟到、早退,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
2.听课应检查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授课进程是否相符;
3.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4.在听课中发现典型事例及时通报教务处。
四、有关事项
1.领导听课前无须通知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各级领导的听课工作;
2.各级领导应及时将听课记录等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学期将听课情况汇总并作出学期听课总结;
3.各部门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完成情况作为部门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各级领导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履行领导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
4.鼓励教师之间相互听课,系主任应有针对性地听课,每学期不应少于4次;要做好新教师的传、帮、带工作,教师之间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提高全院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
五、本规定于1999年3月制订,2007年5月修订,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