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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供稿单位: 发布日期:2023-06-20 13:31:05 点击数:

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学生选择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章一般类型转专业

第三条一般类型转专业是指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基于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学上进,未受过任何处分。

2.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高考类别指普通文理科、专升本、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四年一贯制等不同类别)。

3.身体条件应符合拟接收专业体检标准或相关要求。

第四条各学院应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做好转专业考核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各学院在第二学期开学初,根据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及报名条件,由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2.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各专业转专业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 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转入学院和教务处,转入学院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转专业考核

4.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好转专业考核工作。考核重点可放在学生专业基础素质及专业特长上,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等)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公平公正。申请人数少于计划数的,可采取面试等方式考核。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5.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按申请专业排序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人数应不超过公布的计划数),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学校将根据公示结果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校内考核方式转专业通过学生名单。

第五条转专业考核通过者,必须参加该学期原专业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等情况,按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六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各学院应安排专人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可申请转专业,中外合作类学生,第一学期取得学籍后可申请转专业;对第二学年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第三章特殊类型转专业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申请转专业或降级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其审批原则及办理办法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 普通本科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同时,须附成绩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因患病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并需经校医院审核、认可。

3.因“确有专长”转专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A类)二等奖以上且排名第一者。

2)以第一作者在二类及以上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一篇以上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学术论文者(以发表刊物为准)。

3)取得和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授权的软件著作权且排名第一者。

特殊原因转专业学生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均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正式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凡当年文史类、理工类第一批次本科、第一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校且总分超过我校在该省最低录取分15分(含15分)且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原则上可自主选择专业一次。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能进行一次。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并能有效支撑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其他已修课程只作为学习过程记录,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学院应有专人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学校其它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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