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发布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采取集中讨论的方式作出处分决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为: 1、警告,6个月; 2、严重警告,6个月; 3、记过,12个月; 4、留校察看,12个月;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讨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违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事实被认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事实被认定,情节轻微,免予处罚或未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酒后打架、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从重处分。因饮酒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聚餐中因过量饮酒,导致伤害事故的,对聚餐召集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或销赃、买赃、窝赃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等级的处分; (四)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含草坪、花木)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召集其他同学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结伴游泳造成伤害事故的,对召集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一道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电炉、电热器等有安全隐患的电器(用品),或破坏、私接电源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集体或他人财物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备案而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禁止开店,禁止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缺席应该出席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各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示,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20至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30至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40至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旷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制品或浏览黄色网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资料等,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中的目击者或知情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含)处分的,可由学校、学院两级研究决定。院级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文。也可由学院提出建议,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职能部门对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有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行文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职能部门对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有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一般情况下,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形成调查报告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应与学生本人见面。 (四)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接到通知或收到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或处理建议。 (六)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其他处分的学生,处分到期时可申请解除。解除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研究,按原处分的决定程序,行文解除。处分期间,如果再次违纪,应从重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离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其在校期间总体表现及学业情况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暂时留住学校者外,逾期不离校者,视为校外人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送达方式为: (一)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告知书上签名。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负责送达者在存档的处分告知书上加以注明(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此种情况视为送达。 (二)已离开学校,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受处分者本人的,应按其提供的家庭通信地址,将处分决定书以邮寄方式形式邮寄给该生家长,并将邮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网页公告页面打印稿或报纸与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同时附关于处分决定书送达情况备忘录(此种情况亦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 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调查报告、告知书、问讯笔录等)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 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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