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工作是充实学校教职工队伍,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优质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我校始终贯彻执行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留校原则,认真履行程序,严格掌握标准。为进一步规范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工作以更好的适应学校的改革和未来内涵式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留范围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且其第一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
2.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3.在应届硕士研究生中选拔留校,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毕业硕士研究生的5%以内; 留校专业及人数控制在学校当年进人计划内;
4.一般具备教授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或具备教授相当水平的硕士生导师可根据选拔条件推荐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推荐的学生根据当年进人计划内的专业及名额择优选拔。在硕士生导师任职期间,原则上只能有1名学生留校。
二、选留岗位
留校工作岗位为教学岗位、教学辅助岗位、辅导员岗位、党政管理岗位。
三、选留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校,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并自愿留校从事教学、教辅、辅导员、党政管理等岗位工作,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仪表端庄,口齿清楚,表达能力强,能胜任工作。
(二)选留从事教学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读期间,学习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专业知识扎实丰富,已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补考记录;
2.英语须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艺术、体育专业研究生外语须通过国家四级考试;
3.在读期间,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或校级三好学生称号1次以上;
4.在读期间,在二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艺术、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三类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专业获奖1次以上(排名前3名)且公开发表三类期刊论文2篇以上;参与地厅级科研项目研究1项以上;
5.硕士学位论文一审双盲必须通过且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三)选留从事教学辅助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在读期间,学习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已修全部课程且无补考记录;
4.英语须通过国家四级考试,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
5.在读期间,获得校级奖励或表彰1次以上;
6.在读期间,在三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参与地厅级科研项目研究1项以上;
7.硕士学位论文一审双盲必须通过且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四)选留从事辅导员岗位和党政管理岗位的硕士研究生,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英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艺术、体育专业研究生外语应具备相当水平;
3.在读期间有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经历,获得校级奖励或表彰1次以上;
4.在读期间,学习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二分之一,已修全部课程且无补考记录;
5.在读期间,在三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参加校级科研项目研究1项以上(前五名)。
四、选留程序
1.按照学校当年度选拔优秀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的工作进度要求,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硕士生导师签署推荐意见;
2.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充分尊重硕士生导师推荐意见,对申请人进行推荐,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拟推荐留校人员名单;
3.学院将推荐留校人员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交校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申请人在读期间的学习状况、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后报校人事处;
4.人事处审核申请人员的相关材料,组织相关学院或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从事教学岗位、教辅岗位、辅导员岗位、党政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听课、面试、考试、能力测试等环节考核,根据当年度进人计划及人才招聘情况,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拟留校人选;
5.拟留校人选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将确定留校人选上报学校批准;
6.学校研究确定最终留校人选。
五、其他
1.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录用获得省级以上部门个人综合类奖励及表彰的学生;
2.“具备教授相当水平的硕士生导师”:一是指具备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二是指尚不具备教授职务但教学科研能力已经达到教授水平或在任职期间评选上校学术骨干六档以上的硕士生导师;
3.对于高级引进人才配偶、学习成绩优异且科研能力十分突出的人员,选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的可折算为1篇且只能折算1篇;折算的论文最高只能按照三类文章对待;
5.学校对选留的硕士研究生先实行人事代理的方式聘用, 签订合约;根据《
硕士研究生人事代理人员入编管理办法》考核,按照当年度岗位设置名额情况有比例择优入正式事业单位编制;
6.除选留辅导员岗位、党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凡是选留的毕业硕士研究生都须兼职辅导员满一届(四年);
7.拟选留的毕业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证书等,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供的情况失实,学校将对选留的毕业生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