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管理规定细则
为加强我校外籍专家(包括长、短期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部门有关领导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院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数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并注意听取外籍教师的意见。
第二条,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协助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学院、教研室与外籍教师协商并经学院、教研室负责人评定。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三条,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四条,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其教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五条,外籍教师任教期间,聘用单位负责人经常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和聘请效益的评估。
第六条,学校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由学校统一接受,并依据赠送人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七条,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组织其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八条,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九条,应尊重外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得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条,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补上。
第十一条,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与外籍教师联系并帮助解决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学院及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外事办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三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院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及学院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校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外籍教师、专家在聘期间,出外旅游,尤其是出国旅游,须提前一周学校联系。否则造成签证非法问题,由外籍教师、专家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外籍专家聘用合同》上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出按照我校有关文件执行。对短期来学院讲学的外籍专家,一般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