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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发布人:网站信息审核员  发布时间:2014-05-14   动态浏览次数:44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教职员工和以 名义从事 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取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四条 从事 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不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贬低他人成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三)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人劳动成果。

(五)在进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须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 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未经授权将他人未公开的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为己所用或透露给他人。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作品内容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

(四)伪造学术经历。未如实填写学术情况、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行为。

(五)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情况作认真记录,及时通知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并在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的予以正式立案。举报内容涉及到的相关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专家组进行调查取证。专家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参与。专家组应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参与调查人员要符合相关回避制度。

第九条 专家组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调查报告,对证据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结论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被举报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对调查结论均无异议,视同认可调查结论。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1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议,并提出复议理由和证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对证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论形成最终调查结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结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依法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学术处分或行政处理。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在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其今后13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酌情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须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

(二)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三)社会影响及其他影响恶劣的。

(四)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后,2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8 校字〔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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