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和《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研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建议增加“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评审,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正式录取后,一般在当年的5月底或6月初完成,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的9月—10月完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年级根据入学综合成绩及本科表现进行评定,二、三年级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核、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与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标分别核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等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第一学年 | 第二、三学年 | ||
等级 | 条件 | 等级 | 比例 |
一等 | 985、211学校或获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的一志愿录取考生 | 一等 | ≤20% |
二等 | 一志愿录取考生 | 二等 | ≤50% |
三等 | 其他录取考生 | 三等 | ≤30% |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结合本科阶段成绩综合评定。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在研究生录取时评定。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按学校确定的比例由各学院初评,学校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补考者;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的考核评选的方式可参照最新版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综合评选后从高至低按比例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 。
第十七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2.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每年9月上旬向各培养单位下达下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
第二十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以网络等形式公示3天。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于每年9月下旬报送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完成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培养单位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经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出申诉。
申诉由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代为受理,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研究答复。申诉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由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省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的评定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审办法》(校研字〔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