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鼓励学生争先创优,以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设: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科研活动标兵、社会活动标兵、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科研活动标兵、社会活动标兵、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已注册)本科学生
第二章 三好学生
第六条 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综合素质测评位列班级前1/3;
2、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平均学分绩达80分以上或排名位于同年级专业前5%,所修课程考核无补考、旷考,无不及格;
3、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关心集体、遵纪守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责任感强;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早操早锻炼(出勤率在90%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
5、讲究卫生,宿舍无通报批评。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人数不超过专业学生数的15%。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 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综合素质测评位列班级前1/3;
2、担任班级两委以上学生干部、寝室长,任职一年以上;
3、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平均学分绩达80分以上或排名位于同年级专业前5%,所修课程考核无补考、旷考,无不及格;
4、工作积极主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工作成绩显著,经所在指导单位考核为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早操早锻炼(出勤率在90%以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
6、讲究卫生,宿舍无通报批评。
第九条 班级干部评定人数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5%。校院学生组织可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度,已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的,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四章 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1、当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
2、在做人、做事、做学问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各学院按不超过学生数0.2%的比例择优等额推荐。
第五章 学生干部标兵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1、当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2、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成绩显著;
第十四条 各学院按不超过学生数的0.1%择优等额推荐。
第六章 科研活动标兵、社会活动标兵
第十五条 评选条件
1、科研活动标兵在校级以上的科技竞赛、专业作品竞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2、社会活动标兵在校级以上文艺演出、社会服务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第十六条 各学院分别按不超过学生数的0.1%择优等额推荐。
第七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七条 对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能如期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3、在求职择业过程中态度端正,信守承诺,表现良好;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四年中有三年(专升本有两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校二等(含)以上奖学金等荣誉称号之一的(其中,毕业当年必须被评为上述荣誉称号之一);
(2)各学年综合测评均位于班级前50%,学习成绩名列专业前15%;
(3)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名额不超过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先进个人每学年集中评选一次,时间安排在9月份。毕业班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提前至3月份。
第二十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实行公示制度,由各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如有异议,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评优资格,不再递补。
第二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