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发布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及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处分有效期内的学生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讨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违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事实被认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酗酒、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事实被认定,但情节轻微,免予处罚或未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或销赃、买赃、窝赃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等级的处分;
(四)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含草坪、花木)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校内外江河湖泊等水域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无故缺席应该出席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各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示,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20至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30至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40至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制品或浏览黄色网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资料等,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中的目击者或知情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违纪学生,院系处理不当或者拖延不决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根据处分类别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学生违纪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有权提出处分请求,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处分考察期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认错态度良好,考察期内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品行表现进步明显;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自觉提高综合素质;
(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解除处分
1.受到两次以上(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处分者;
2.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离校前考察期未满者。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参照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3.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
4.学校主管部门下发文件,院系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对学校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暂时留住学校者外,逾期不离校者,视为校外人员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 硕士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科研、社会实践和考察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 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校研字〔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