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推荐条件
1.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是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获得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素质综合测评均位于班级前三名(班级人数如少于30人,学习成绩、素质综合测评均要位于班级前10%);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位次靠前但没有被推荐的学生,学院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6.积极参加学习竞赛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与创新活动。上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或以第一、二作者在学术期刊上(有CN刊号)发表论文;或发明创造获得专利证书。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根据省教育厅当年分配我校的名额,按学生数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等额向学校推荐。
第五条 推荐程序和发放方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2.各学院按照推荐条件,学院领导集体评议,差额推选,好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报送《××学院关于××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表》等材料。
3.学生处汇总审核国家奖学金材料,报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材料。
5.省教育厅正式批准后,由财务处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 评选推荐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