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校内人力资源,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校内编制总数和各类人员编制数均不超过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编制数。
2.倾斜一线。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编制,合理核定教辅、工勤人员编制,适当提高教学和科研人员编制。
3.分类推进。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采取总体设计、分类分步、渐进推进方式完成编制核定工作。
二、重点任务
1.确定岗位编制。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职责、生师比和工作量等指标,测算编制数量,核定岗位编制。
2.强化编制管理。细化各类人员数量和结构,强化编制刚性约束作用,提高人事管理规范化水平。
3.完善组织职能。优化学院和部门职能、理清各类岗位职责内容和关系,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编制类别
1.教学人员编制:指为完成学校学科专业教学任务而配
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2.专职辅导员编制: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3.科研人员编制:指学校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机构中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编制。
4.实验、教辅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设备保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5.管理人员编制:指学校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人员编制。
6.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提供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学校编制及核定情况
省编办、省人社厅核定我校总编制数为1473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163个(专业技术主体岗位1008个,专业技术辅助岗位155个),管理、工勤技能岗位310个。
本次核定各单位编制总数为1473个。主要包括:
1.教学人员及专职辅导员编制(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下同)993个。其中,兼任学院院长、副院长32个;兼任学院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39个。
2.科研人员编制25个。包括研究、工程等系列,暂占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编制。
3.实验、教辅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辅助岗,下同)122个。主要包括:教学单位46个,机关、教辅等部门76个(其中,兼任管理岗位13个)。
4.管理、工勤技能岗位310个。实际设管理、工勤技能人员岗位394个。包括:教学单位157个(其中,71个岗位由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人员兼任,不计入管理岗位编制),机关、教辅等部门237个(其中,13个岗位由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人员兼任,不计入管理岗位编制)。
5.机动编制23个。其中,专业技术主体岗位15个,专业技术辅助岗位8个。机动编制由学校集中掌握,主要用于学校发展以及上级规定的编制使用。
五、编制核算办法
1.教学科研人员
学校按各学院标准生数、生师比、教学科研任务及学科平台情况核算教学科研人员总编制J。具体如下:
J=A*50%+B*50%+C
A为生师比编制数。按本科生1:1,全日制硕士生1:1.5,非全日制研究生1:0.75的标准、以及专业属性测算生师比教师编制数。
B为教学工作量编制数。根据近三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及年教学工作量定额进行测算。承担公共课教学单位(数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在上述计算办法基础上,结合公共课教学任务测算。
C为科研人员编制数。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专职科研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博士立项建设、支撑学科的学院,每个立项建设学科设3个科研编制,每个立项支撑学科设2个;其他学院设1个。科研编制主要用于工作量调剂,不具体到人。
各学院引进三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不计入本学院编制。
2.专职辅导员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本次核定各学院教学人员编制数包含专职辅导员编制。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生数、编制数确定辅导员的编制数,并不得挤占。
3.实验、教辅人员
教学单位实验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完成教学辅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实验课时数、授课学生人数、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实验室建设等因素核定。
机关、教辅等部门专业技术辅助人员编制(从事图书资料、工程、卫生、网络服务、工程训练和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工作),主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核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高校用人机制 加强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教人〔2016〕5号)文件精神,对后勤和教辅岗位要逐步退出编制管理,将腾出的编制用于高水平人才引进,进一步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4.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由教学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和机关、教辅等部门管理人员编制两部分构成。
(1)教学单位管理人员编制
处级管理人员编制数为56个。其中,正处26个,副处30个。学院设党委(或总支)书记1名,学生规模达到600人的设专职副书记1名。设院长、副院长各1名,有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的增设副院长1名。院长、副院长编制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考核及待遇参照双肩挑人员执行。
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编制为101个。其中,科级人员编制77个,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教务员24 个。具体设置为: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1名、团委(或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1名、组织员1名、教学秘书1名、科研秘书1名、研究生秘书1名(研究生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资料员)1名(学生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学院)、教务员1名。教学秘书为专职(由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人员兼任);科研秘书与研究生秘书原则上由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人员兼任,也可专职,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教务员岗位,在现有编制现状基础上,逐步推行编制外聘用,腾出的岗位主要用于调剂使用。兼职人员编制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考核及待遇参照双肩挑人员执行。
专业系由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每个系原则上1-2个本科专业,不超过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酌情设置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系、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负责人,由专任教师或实验人员兼任,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2)机关、教辅等部门管理人员编制
处级管理人员编制数为51个。其中,正处24个,副处 27个。
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编制186个。其中,科级人员编制106个,科员80个。机关部门内设科级机构一般以“科”命名,不设办公室,按工作需要设秘书岗位。
(3)其他管理人员编制
总务后勤下属企业、非编制学术科研机构等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不占岗位职数、不定行政级别,享受相应待遇,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5.工勤技能人员
学校根据单位性质和现有工勤技能人员情况核定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工勤技能岗位在现有编制基础上逐步推行服务外包、编制外聘用等用工方式。
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核定
专业技术主体岗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具体以各学院教学人员及专职辅导员的核定编制数为基数,按博士立项建设学科、立项支撑学科和其他学科三种类型进行核定。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职务设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等,具体以各单位实验、教辅人员的核定编制数为基数进行设置。并向具有博士立项建设、立项支撑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的学院以及承担实践教学任务较重的学院倾斜。
具体核定结果另行下达。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编制核定工作领导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工会、纪委办公室、研究生部、学生处、人事处、组织部、科技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数理学院(学院代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八、相关说明
1.兼任管理岗位的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其教学、科研工作量按《 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校人字〔2016〕41号)文件执行。
2.各学院内设二级教学科研组织(系、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的设置,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指导意见和实际需要,在征求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意见的基础上自行决定设置方案,报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备案。
3.基建、财务等部门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可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学校根据需要设立部分特设或流动岗位,具体办法及要求按照《 设置流动岗位聘请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17〕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编制是人员聘用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学院、各部门要强化编制意识,严格执行核定编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编制的,由学校按规定研究决定。
6.若主管部门对学校机构编制进行调整或有新的强制性规定,按上级要求执行。
九、本方案自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