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赵昕  发布时间:2019-09-03   动态浏览次数:8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成立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成员为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作为资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确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以下学生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外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外省),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评议确定、审核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新生报到)后,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交如实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评议确定。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开展认定工作,初步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中,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学院及时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各班级在工作中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金,并酌情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  工作中注意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附件:  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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