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意见》(教计〔2006〕1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每年从当学年所收学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必要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已注册)本科学生。
(2)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当学年所修课程(含公选课,不含辅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旷考科目。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额度、比例和具体条件(人数四舍五入取整)。
等级 | 额度 | 比例 | 具体条件 |
特等奖学金 | 2200元/年 | 2% | 素质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1/2;平均学分绩达90分(含)以上或者在同年级名列专业第一名且平均学分绩达88分(含)以上;在评选比例内,按年级专业的平均学分绩排名先后顺序确定获奖人员 |
一等奖学金 | 900元/年 | 5% | 素质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1/2;在评选比例内,按年级专业的平均学分绩排名先后顺序确定获奖人员和等级 |
二等奖学金 | 600元/年 | 10% | |
三等奖学金 | 400元/年 | 15% | |
学习进步奖学金 | 300元/年 | 不限 | 未获得特、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同学,平均学分绩在同年级专业排名相比上学年名次提高25%以上(含) |
第四条 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束后一周内评定。
2.特等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填写《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申报表》,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负责奖学金和证书发放。
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填写《 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表》,报所在学院审批,并由所在学院统一行文报学生处备案。学院负责奖学金和证书发放。各等级奖学金证书统一盖学校印章。
第五条 奖学金审批前实行公示制度,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特等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奖学金实行追回制度。在奖学金评定后一个学期内,有违纪行为者,奖学金予以追回,荣誉称号予以取消。
第七条 毕业班只进行第一学期奖学金评选,等级、比例不变,额度减半。最后一个学期不再进行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