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字[2005]25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发展党员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经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计划发展、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正。公示按我院《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执行。公示期间,党支部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设置公示电话,及时将群众意见反馈给党支部,并加强对公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是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研究生,本科生发展的重心放在二、三年级。
第五条 为体现学生党员的先进性,非毕业班学生综合测评名次原则上在同班级学生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综合测评名次原则上在前二分之一,院级以上先进班级及A级班名次可适当放宽,同时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思想道德素质必须达到B级以上,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实践与创新素质达到C级以上,英语和有关专业技能达到学院要求。
第六条 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年度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审定后的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及时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上报备案。
第七条 发展教工党员由党委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由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报组织部备案。组织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年满十八岁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主要内容:表达入党愿望、对党的认识;本人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本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九条 共青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组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团组织,由团组织协助进行考察。其他同志由党支部进行前期考察。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根据表现情况,召开团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报团总支批准,填写“团内推优登记表”。
(二)党支部对经过“团内推优”和由党支部前期考察的申请人,根据考察情况和现实表现,经支委会讨论,提出名单,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团龄青年没有经过“团内推优”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一)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组织参加有关活动,分配一定工作任务,进行定期培训。
(三)考察主要是: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让其参加有关党组织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重要问题上的态度和行动。
(四)由院党校及分校、院马列理论班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六)入党积极分子关系变动时,由所在党总支及时将培养材料交主管部门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后报党总支,经党总支会议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
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1、注意政治素质和全面发展,对具有奉献精神,热心班级工作,关心集体和他人,符合条件的,应优先考虑;
2、未获得一次校级先进个人和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应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4、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政治审查
主要审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经历和在重要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可以通过查阅档案、函调或外调等方式进行。
认真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审核后,报党总支审查。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会议进行预审后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进行复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审阅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内推优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学员考核表、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学生党员情况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入党志愿书》。
(1)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
(2)表现不突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
(3)对党的认识模糊的;
(4)培养考察时间没有一年以上的;
(5)没有经过政审的,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
(6)其它不符合入党条件的。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考察。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对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
(2)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组织、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对其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并在支部大会上介绍情况。
(3)支部书记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
(1)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发展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本人履历、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4)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逐步实行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6)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人数,应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四)上报审批。
(1)审批前谈话。党委(或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一般由党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2)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和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及时审批。
(3)通知、公布结果。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后,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4)入党宣誓。入党宣誓由各党总支组织,要特色鲜明,吸引力强,激励作用明显。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一)考察、教育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2)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状况,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二)转正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为: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今后的打算。
(2)对预备期满末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党组织要及时提醒,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理想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填入登记表。
(4)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公示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现象;
(六)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说情送礼。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对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党组字(2002)16号文件不再执行。